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市政公用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拟订有关市政公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负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等专业市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建立“适度放开,有序竞争”的市政公用市场机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维护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煤气、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和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造,整治施工建设项目和维护性、恢复性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审核市政工程预决算及分配,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四)承办由市政府交办的市政建设项目,并履行业主一方的职责;规范市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场,依法对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验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企业的资质;负责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定额管理及安全监督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管理;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审批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挖掘、占用;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的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城市道路、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六)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保障市区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煤气、公共照明、污水处理等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出租汽车、自建设施供水、集中供热、燃气等的安全运行工作。
(七)规范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市场;负责审核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的资质,制订和规范服务标准,并监督经营、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营价格;按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燃气经营、集中供热经营、排水许可等证、照。
(八)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审批。
(九)负责市区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费、设施有偿使用和挖掘、占用费、专有经营权出让费及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