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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通知》 (苏委[2001]14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发[2001] 27号)的有关规定,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更名为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夜景灯饰、渣土管理、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审批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拟定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协调、指导市属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负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专业市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建立“适度放开,有序竞争”的市政公用市场机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维护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煤气、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和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公用、环卫基础设施改造,整治施工建设项目和
维护性、恢复性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负责审核市政工程预决算及分配,管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资金。
    (四)承办由市政府交办的市政建设项目,并履行业主一方的职责;规范市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工程建设市场,依法对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验审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企业的资质;负责市政公用、市客环卫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理、定额管理及安全监督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实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审批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挖掘、占用;负责编制市政公用,保障城市道路、排水、城市道路照明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的完好。
    (六)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的行业管理;保障市区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煤气、公共照明、污水处理等的正常运行;组织、指导出租汽车、市容环卫、自建设施供水、集中供热、燃气等的安全运行工作。
    (七)规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服务市场;负责审核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企业的资质,制订和规范服务标准,并监督经营、服务质量;全同有关部门制订经营价格;按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燃气经营、集中供热经营、排水许可等证、照;负责节水技术改造,节木器具推广等工作。
    (八)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夜景灯饰管理;会同公安部门负责临时占道停车场点审批。
    (九)负责市区市政公用、环卫、市容行业的管理费、设施有偿使用和挖掘、占用费、专有经营权出让费及污水处理等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分配市财政拨付给市政公用、环卫、市容事业的各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配套费的审核、征收和减免工作。
    (十)拟订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科技规划,组织重要科研课题研究、重大项目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组织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对外资金、技术交流、合作和劳务输出;负责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的宣传、教育和科技知识普及工作;指导、推广使用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十一)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行业应急情况处置;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抢险工作。
    (十二)负责基层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工会、团组织的指导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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