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通知》 (苏委[2001]144号)和《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委发[2001] 27号)的有关规定,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更名为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原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夜景灯饰、渣土管理、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审批等城市管理职能划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事业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拟定有关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协调、指导市属区的城市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负责供水、燃气、公共客运、市政、市容环卫等专业市场管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按照建立“适度放开,有序竞争”的市政公用市场机制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政策、法规、规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城市道路的发展规划、年度建设和维护计划;负责市区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煤气、排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下达和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公用、环卫基础设施改造,整治施工建设项目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