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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市政[2003]222号

关于进行机动车上人行道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配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给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决定对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全面整修,还道路于交通、还道路于行人,根据市政府转发“关于市区人行道硬化美化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于2003年9月25日至2003年10月30日对机动车上人行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专项整治的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占道机动车停车场、点;二是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随意停放;三是占用人行道进行修车、洗车。
    对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车场、点及单位、服务网点门前停车进行规范,并规范管理,按照“谁设置、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缴纳占道费。
    对个别停车场确需保留而又占用城市路的,将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占道管理单位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办临时占道审批手续,并应本着“谁收费,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负责或出资维护道路等设施。
    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随意停放。市政部门将会同交巡警支队加强对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和随意停放的管理力度。对在人行道上行驶、随意停放的车辆进行拍照保存证据,利用交巡警支队在新闻媒体上的曝光台,予以曝光,同时对违章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今后,市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城市道路巡视、管理力度,对随意设置占道机动车停车场点、占道修车、占道洗车以及机动车上人行道等损坏市政设施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举报电话:363303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机动车 专项整治 通告

抄送: 政府法制办,交巡警支队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2003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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