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市政[2003]219号
关于加强城市墙体清洗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城市墙体清洗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市区墙体、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墙体清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墙体清洗保洁管理工作。
二、市区内墙体的容貌必须保持整洁,容貌不洁的墙体应及时清洗干净;残垣断壁、墙体剥落的必须恢复原状。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墙体的清洗、粉刷、装饰工程必须将工程施工方案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在全市范围内,凡专业从事墙体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徐州市墙体清洗经营服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自2003年9月25日起,凡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对墙体进行清洗、装饰、粉刷工程的或从事墙体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徐州市墙体清洗经营服务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墙体清洗经营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容貌不洁的墙体,未按规定及时清洗干净的和残垣断壁,墙体剥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