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主要荣誉录(1996-2001)

1996年.全总“五一劳动奖状”(下水道四班)

1997年。建设部“全国城市防汛工作先进单位”

1997年。建设部“行业楷模”(下水道四班)

1997年。全国妇联“三八红旗集体”(下水道四班)

1998年。江苏省建委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1998年。全国妇联“巾帼文明示范岗”(下水道四班)

1998年。建设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下水道四班)

1999年。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1999年。江苏省“文明单位”(下水道四班)

2000年。徐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1年。徐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1年。江苏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1年。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市道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

现发布《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自1996年月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合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护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的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军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的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期限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失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扬,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的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扬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门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上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效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两岸路市政工程

    该工程西起苏堤路至塔东桥止,道路全长9162.6米。
    由于奎河一期截污工程的修复、整治及原有道路长年失修等原因,奎河两岸道路大都遭到破坏,大部分地段达不到规划经线宽度要求。本工程结合奎河治理工程,根据奎河两岸及景观交通的要求,对奎河两岸道路进行改造设计。通过该工程的实施,结合奎河治理,可使奎河形成一条景观河道,并且有效解决两岸交通状况,为古城徐州又增添一处亮丽的风景线。
    道路横段面为:临河3米(绿化带)+7米(车行道)+2米(人行道)。车行道横坡为1.5%,人行道横坡为1.0%,采用单面横坡形式。
    路面结构采用沥青砼路面结构,总厚度为40CM,其中3厘米细粒式沥青砼,7厘米黑色碎石,15厘米二灰结碎石,15厘米石灰土基础。
    设计标准按城市道路支路标准进行设计,设计车速为30公里/小时。设计年限12年。
    我处精心组织施工,成立施工指挥部,全面负责统一指挥该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具体操作。根据本工程特点,为尽可能减少临时工程,加快工程进度,该工程采用平行交叉流水施工法。

投入主要机械设备表如下:

机 械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数  量
挖掘机 小松PC2000 1
自卸汽车 QDK3093 8
装载机 ZL40 1
压路机 Y23-8110 4
振动压路机 YZC10 2
沥青摊铺机 自动 1

    为保证工程进度的要求根据需要,随时增加机械设备的投入,保证了工期按时完成。
    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市优工程
    为了保证奎河沿岸路工程质量达到要求,我处采用项目法施工,并成立三级质量管理网络体系:即每个施工段自检合格后,项目经理部进行初检,然后报请监理业主进行检查,做到每一道工序不合格,绝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期要求,将本段工程按60天的日历工期进行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

 

电子街道路工程

    一、概况
    电子街位于科技城东侧,是进入科技城的东部主干道,该路北起戴苇湖道路施工范围线,南至科技大道,全长725米(即0+15—0+00—7+10),设计规划红线20米。
    道路断面形式为2×3米人行道+14米混合车道,道路结构总厚度为51CM,从底层起分别为20CM二灰土基层,20CM二灰结碎石基层,7CM黑碎面层,4CM沥青砼面层,老路补强部分为7CM黑色碎石及4CM沥青砼面层,沥青路面为9828平方米,路牙为1359米,铺设平石1359米,人行道板为4136平方米。
    排水工程为在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距路牙2米处,分别分置直径为500、600、800钢筋砼管,全长1394米,砌筑检查井44座,砌筑收水井44座,道路西侧考虑50米范围内的雨水污水,东侧只考虑路面雨水,道路两侧雨污水最终排入泰奎河大沟内,沟槽开挖按一上工作面,回填土处应先回填至管基底压实,达密实度后,在进行管道施工。为保证路基密实度,分别在检查井、收水井等不易机械碾压处,均采用人工夯实。
    土方挖填全部采用就近挖填,多余部分再考虑土方综合回填,外来土方(借土)建立专门负责人,指挥协调填入指定地点,高填土方大部分采用机械施工,土方量较小部分采用人工挖填及人机配合的半机械化施工。
    二、施工方法:在该工程中采用平行交叉流水作业法施工。
    我处经过投标,一举中标,在工程中精心组织施工,成立了项目经理部统一负责,加强工程成本控制,对施工、生产、技术、劳动、物资、机械、费用等进行强化管理,形成有效措施。同时建立完善成本、进度、质量的监督保证体系。为优质完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奎河综合治理工程:
    1、奎河污水泵站改造工程。
    2、奎河河道清淤工程。
    3、奎河截污干管疏浚清淤工程。
    4、奎河排污管道、穿河管道铺设工程。
    5、奎河沿线闸门改造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