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改善市政公用软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督察,是指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对市政公用各专业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应切实履行督察职责,做好督察记录,每十五日出一期督察通报,督察通报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本期督察重点;
(二)督察基本情况;
(三)违法执法单位及执法队员;
(四)违法行政的内容;
(五)要求整改或处理意见;
(六)对上述内容的深入分析。
第四条 督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单位的执法计划或工作安排。
(二)文明执法方面:
1、着装情况;
2、持证、亮证情况;
3、有无吃拿卡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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