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局简介 行业动态 宣传阵地 上情下达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行风信息 下属单位 经济信息 职工之家 青工园地  
     
  执法机构
  法规政策
  执法内部制度
  行政审批
  文明执法
  安全生产
 
您当前的位置:政策法规 -> 执法内部制度
 

徐州市市政公用行政执法督察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改善市政公用软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督察,是指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对市政公用各专业监察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应切实履行督察职责,做好督察记录,每十五日出一期督察通报,督察通报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本期督察重点;
(二)督察基本情况;
(三)违法执法单位及执法队员;
(四)违法行政的内容;
(五)要求整改或处理意见;
(六)对上述内容的深入分析。
第四条 督察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执法单位的执法计划或工作安排。
(二)文明执法方面:
1、着装情况;
2、持证、亮证情况;
3、有无吃拿卡要现象;

4、工作日中午是否禁酒;
(三)行政处罚方面:
1、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2、相对人是否准确;
3、违法情节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4、违法事实是否查清、查实;
5、程序是否合法;
6、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7、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8、是否履行备案及登记制度。
(四)违法行政能否得到纠正。
(五)管理事项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六)需要督察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市政公用各专业监察队伍及执法人员应认真接受督察,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被督察的单位和个人对督察通报通报不实的,可以向市政公用事业局反映。
第六条 市政公用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全面推行“一次有效投诉下岗”制度。
第七条 督察队员与被督察队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公用事业局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 2007-2008 徐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保留所有权利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88号城建大厦
电话:0516-5839200 邮编:221002